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是指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其在境内境外取得的下列综合所得,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和税率,进行纳税和申报的一种方式:
1. 薪金、薪金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利润;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 稿酬所得;
5.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 财产租赁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 汇兑价差所得;
9. 稿费所得;
10. 技术转让费所得;
11. 保险、养老、医疗等商业性保险公司某些保险产品中所形成的现金价值增值部分所得和分红及利益分配所得;
12. 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其他所得。
纳税人须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渠道进行申报纳税,如申报期限临近,申报表未填报完成的纳税人,可先填写《预缴申报通知单》,至少预缴上年度应纳税额的20%后方可使用第一张纳税申报表补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