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人基本概念:指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法定或者协议禁止,暂时或者长期无法行使监护职责的情况下,由受监护人或者有关人员在被监护人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愿指定的监护人。此时,未成年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称为意定监护人。“意定监护人”制度,是民法典家庭编草案的重要一环,也是社会对“代位监护”的规范化,更好的遵循个人真实意愿反映的体现。
由于意定监护人是建立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上,任何人在相应的能力保有期内都可以依照受监护人的去留而自由受理或者退出意定监护人的职位,所以意定监护人无法长期替代监护职责。意定监护人一旦出现,除非预先在协议中尚有条件,否则一般不得更换,程序较为简单:由受监护人提交备案,备案机关予以登记。
在制定意定监护人协议时,受监护人首先需要确定意定监护人人选。如有改变,应及时修订和备案;其次意定监护人和受监护人要应当商定具体的监护事项、监护时间和报酬等问题
总体而言,家庭成员是比较理想的意定监护人。如果没有家庭成员愿意担任,或者家庭成员不符合条件,监护人可从以往有联系的朋友、邻居、同事、同学、学长等人中选择。但是,意定监护人应是自愿担任的,不能通过谎报身份、恐吓、欺骗等方式被强迫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