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之一,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投诉。
一、拒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口头协议或者其他形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保险、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或者约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条件标准不相符的;
四、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劳动者安排到与其所学专业不符的工作岗位上的;
六、雇用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
七、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
八、解除劳动合同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九、违反国家规定,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
运用以上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面临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刑事责任等多种惩罚,因此还是提醒用人单位要依法用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避免违法行为产生。